发布日期:2022-02-15 浏览次数:次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我国现行的税法是分类征税,对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个人所得进行分类,并按不同的收费标准征税。其中,工资、薪金收入是指在担任或工作期间,个人获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雇用相关的其它收入。按月所得扣除各项开支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应税所得,并按累进率征收。
一、税收计划实施的先决条件是“理解税法”
税收筹划和风险管理犹如一只硬币的两面性,“风险可控”的前提是规划方案不能违反法律,因此,税收筹划人员必须熟悉中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应用原则。例如,有人建议把发薪改为发放各种物质福利,从而达到节税目标。其基本依据是:《个人所得税税法》第四条,"福利费、抚恤金、补助金"免税。但是,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税法第4条第4款所称的福利费,是指按国家有关政策,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提取的社会福利费用或工会资金中,向个人发放的。按照《关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1998)155号文件规定,如果因特殊情况或理由,使纳税人或其家人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则按照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并明确指出,包括“一)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基础上提取的福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在内的各种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实,只要对税收法律有充分的了解,不去想它的具体条款,就能判定其是否存在问题。实际上,税法在设定税收责任的时候,也会考虑到“反避税”,如果可以通过“实物补贴”来达到法定节税,那么通过“转化”工资和薪金,就可以很容易地达到避税的目的,这在税法中是不可能做到的。
一)“工资薪金”与“年终奖”的合理分配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原则是以累进制为基础,当纳税人的收入超出一定数额时,超出一定数额,则按照较高的税率征税。所以,如果每月“工资薪金”或者“年终奖”一方的收入过高,就会产生更高的税负(45%),所以要对两者的比率进行合理的分配,而现实中,“年终奖”与“工资薪金”的比例为1:1,则能使总体税负降到最低。
(二)规避关键
如上文(1)项所述,“工资薪金”个税的适用税率为7个档次,其中,在“费用”3500元以下的,按3%税率计算,1500-4500元以上的,按10%计算,高于4500-9000元的,按20%计算,高于80000元的,按45%计算,在税率变动的“临界点”下,每增加1元,就会产生更高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在发放职工薪酬时,要注意到上述关键因素,并采取延期支付等措施,降低企业的适用税率。
(三)实行“免税”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是为了鼓励和引导某些行为而设立的,前面已经提到“福利费”的免税范围是有限度的,但它仍然是一种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另外,按照国家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保险赔款”、“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退休金、离休生活津贴”等,也都是免税的;而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相关标准的约束下,企业可以将“工资薪金”的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四)将“股息红利”改为“工资薪金”
如上市公司等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都要按“工资薪金”征收45%的税负。在《个人所得税法》中,“股息红利”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0%,而在适当的规划下,将“工资薪金”转换成“股息红利”,可以有效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